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28日召開「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紀錄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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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02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51 |
公告內容 | 一、依臺北市政府交下教育部114年9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85902A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函及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作業說明(以下簡稱教育人員查核作業說明)略以: (一)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每半年為期,分別於各該年度之5月31日以前、11月30日以前,作為實施督考期程。 (二)各級學校查核對象依教育人員查核作業說明,包含校長、助教、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學務創新人力等共計24類教育人員。 (三)依教育人員查核作業說明,查核對象於依各該查核時點不配合查核是否具有中國大陸地區戶籍、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者,其不配合查核效果包含不得參加遴選、不得參加介聘、不予聘任及不與簽訂契約等。 三、各校應持續關注專案查核階段未具結人員,並造冊列管(教育人員部分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同時應於115年1月1日前將改善情形回報本局。又各校政風單位於上開人員未完成查核前,應提出強化相關風險管控之具體作為,隨時追蹤管考,並由廉政署統籌督導。 四、有關依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部分如有疑義,請按人員類別洽詢相關聯絡窗口瞭解。 五、檢送查核作業說明及教育部聯絡窗口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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