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發佈日期 2025 年 5 月 2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04 公告內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相關附件 教育部 函 教育部 函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教育部 函.pdf268.72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教育部 函.pdf 大陸委員會 函 大陸委員會 函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大陸委員會 函.pdf192.69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大陸委員會 函.pdf 【2025-05-26】銓敘部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 【2025-05-26】轉知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定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