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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發佈日期 2025 年 5 月 2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6
公告內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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