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市售食品標示含「鮮 乳」字樣者,請留意所使用之品名、內容物等標示之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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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9 月 18 日 |
| 發佈單位 | 學務處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無 |
| 點閱次數 | 125 |
| 公告內容 | 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依第3點第1款,符合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定義者,產品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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