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以下稱獎勵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榮譽狀請頒要點」(以下稱請頒要點)辦理。
二、為獎勵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 、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依獎勵辦法第2條至第4條規定,其捐資給獎基準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捐資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給獎狀。
(二)捐資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並由主管機關核轉教育部核獎。
(三)捐資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頒給金質獎牌,並,服務持續達兩學年以上,且表現優異。
(三)義務協助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服務持續長達三學年以上。
四、113年度捐資調查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請貴校(機構)依前揭辦法及要點,辦理推薦審查並於114年5月29日(星期四)前將下列資料免備文逕送本局各業務主管科承辦人彙辦: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榮譽狀請頒推薦表
1、請填具推薦表並核章:推薦表應完整敘明推薦單位及受薦者姓名或單位名稱。
2、檢具佐證資料:服務時數等相關證明。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申請捐資興學獎狀、獎牌及獎座請頒推薦表
1、請填具推薦表並核章:推薦表應完整敘明推薦單位及受薦者姓名或單位名稱,受薦者若為個人需加上稱謂(如先生、女士)。本局將依貴校(機構)所提供資料印製獎狀、獎牌及獎座。
2、檢具佐證資料:由學校(社教機構)開立之收據,金額應為10萬元以上,捐助日期應介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間。
(三)113年度捐資興學推薦總表。
五、上揭資料電子檔(含掃描檔及可編輯檔)請一併寄至各承辦人信箱(並請務必電洽承辦人確認):
(一)臺北市立大學—技職教育科承辦人:黃亮語,聯絡方式:1999轉6350,信箱:v55907@gov.taipei。
(二)技術型高中(含完全中學)—技職教育科承辦人:吳昀萲,聯絡方式:1999轉6355,信箱:xb4530@gov.taipei。
(三)普通型高中(含完全中學)—中等教育科承辦人:黃琬榆,聯絡方式:1999轉1289,信箱:c13829@gov.taipei。
(四)國中—中等教育科承辦人:郭玟玟,聯絡方式:1999轉1257 ,信箱:an9123@gov.taipei。
(五)國小—國小教育科承辦人:林玉娟,聯絡方式:1999轉1213,信箱:ag4773@gov.taipei。
(六)幼兒園—學前教育科承辦人:劉姮妤,聯絡方式:1999轉6381,信箱:ww0896@gov.taipei。
(七)特殊學校—特殊教育科承辦人:蔡潔榆,聯絡方式:1999轉6345,信箱:s52316@gov.taipei。
(八)社教機構(基金會)—終身教育科承辦人:黄郁玲,聯絡方式: 1999轉6426,信箱:edu_ace.28@gov.taipei。
六、檢附「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榮譽狀請頒要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申請捐資興學獎狀、獎牌及獎座請頒推薦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榮譽狀請頒推薦表」及「113年度捐資
興學推薦總表」各1份。